申请执行人赵恨。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负责人胡金松,组长。
赵恨诉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产权办理至赵恨(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