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俊红。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胡金松,组长。
张俊红诉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1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过户至张俊红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胡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