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帅。被执行人李玉珍(曾用名李子琴)。
刘帅诉李玉珍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5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玉珍(曾用名李子琴)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的拆迁安置面积变更至申请执行人刘帅(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代红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