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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帅与李玉珍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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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所有权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帅。被执行人李玉珍(曾用名李子琴)。

刘帅诉李玉珍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5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玉珍(曾用名李子琴)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的拆迁安置面积变更至申请执行人刘帅(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代红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