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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凡与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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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所有权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凡。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负责人胡金松,组长。

杜凡诉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街道办事处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1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过户至杜凡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胡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