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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某某与吴某甲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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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所有权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吴某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初(重)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吴某某申请执行吴某甲所有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按人民事裁判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李某某名下的唐山市路南区友谊里光明楼X楼X门X号房屋产权(房产证号:自管售字号**)分别登记在吴某某、吴某某二人名下,各占二分之一份额。执行员:赵晓民

书记员::赵北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