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X霖(曾用名陈X坤),男。申请执行人陈X辛(曾用名陈X桄),男。以上两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黄X英,女。被执行人陈X伟,男。被执行人姚X昌,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灵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陈X伟、姚X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执行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陈X伟、姚X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陈X伟、姚X昌及其家庭所有的部分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X 审判员:梁X 审判员:刘X材
书记员:陆X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