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陈╳霖、陈╳辛与被执行人陈╳伟、姚╳昌所有权纠纷之-扣押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字第21-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所有权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X霖(曾用名陈X坤),男。申请执行人陈X辛(曾用名陈X桄),男。以上两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黄X英,女。被执行人陈X伟,男。被执行人姚X昌,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灵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陈X伟、姚X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执行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陈X伟、姚X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陈X伟、姚X昌及其家庭所有的部分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X 审判员:梁X 审判员:刘X材

书记员:陆X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