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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红鸽申请李宏飞所有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2)伊执字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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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所有权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红鸽,女性,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宏飞,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李红鸽申请李宏飞所有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伊营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伊执字第7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磊

书记员:高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