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胜君。委托代理人:祝美伟。委托代理人:傅扬州。被告:池方造。委托代理人:陈荣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胜君与被告池方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胜君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池方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项胜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胜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项胜君负担(已预缴)。
审判长:童小平审判员:余建华代理审判员:姚冬琴
书记员:谢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