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四明山路**档案馆**,组织机构代码:79954341-9。法定代表人郑海宏。被执行人邱根华,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戴佩琴,女,1956年1月8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邱志刚,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徐赛飞,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邱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与被执行人邱根华、戴佩琴、邱志刚、徐赛飞、邱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邱根华、戴佩琴、邱志刚、徐赛飞、邱某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甬仑执民字第25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文君审判员:周敏审判员:曹得胜
代书记员:任瑞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