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四明山路**档案馆**,组织机构代码:79954341-9。法定代表人郑海宏。被执行人徐明龙,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朱红苗,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徐浩东,男,1995年11月26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徐明龙、朱红苗、徐浩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明龙、朱红苗、徐浩东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甬仑执民字第25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文君审判员:周敏审判员:曹得胜
代书记员:任瑞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