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长安,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赵宇,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小松,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香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安与被告王香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长安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长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长安负担。
审判员:李忠贤
书记员:张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