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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陈长安与王香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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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长安,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赵宇,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小松,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香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安与被告王香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长安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长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长安负担。

审判员:李忠贤

书记员:张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