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海雷,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蒋海洪,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蒋海英,女,194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蒋海霞,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蒋海芳,女,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苏勇瑞,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天振农牧机械制造厂,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东幸福路84号。法定代表人帅建民,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连军,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五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蒋海雷、蒋海洪、蒋海英、蒋海霞、蒋海芳撤诉。代理审理员黄述雄
书记员:王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