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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蒋海雷、蒋海洪、蒋海英、蒋海霞、蒋海芳与新疆天振农牧机械制造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石民初字第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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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海雷,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蒋海洪,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蒋海英,女,194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蒋海霞,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蒋海芳,女,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苏勇瑞,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天振农牧机械制造厂,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东幸福路84号。法定代表人帅建民,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连军,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五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蒋海雷、蒋海洪、蒋海英、蒋海霞、蒋海芳撤诉。代理审理员黄述雄

书记员:王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