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琼海,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西路******。被执行人:高永贵,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北海市海城区幸福街**。被执行人:庞荣秀。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北海市海城区幸福街**。
黄琼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仲裁委员会(2012)北仲裁字第72号裁决书,于2013年9月23日申请执行高永贵、庞荣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将北海市靖海镇高德一街65号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至其名下。本院于同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高永贵、庞荣秀下落不明,至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土地使用权协助过户行为。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向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将上述北国用(2001)字第7057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82.09㎡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黄琼海名下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之后,申请执行人黄琼海向本院明确表示同意对本案作结案处理,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5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仲裁委员会(2012)北仲裁字第72号裁决书暨本院(2013)北法执字第6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少立审判员:黄志宇审判员:李嘉
书记员:陈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