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保成。被执行人王文海。
申请执行人陈保成与被执行人王文海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文海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九洲家园xx号房,并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本院依法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的进行评估,评估净值为1119900元(详见深永评字(2013)1042号评估报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王文海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九洲家园xx号的房产,拍卖起叫价为人民币1119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长勇代理审判员:叶斐代理审判员:汤明泉
书记员:吴玉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