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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李嘉昭等诉涂可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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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嘉昭。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建军。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可萌(JOLEENTU)。委托代理人张宇,上海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嘉昭、陶建军与被上诉人涂可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李嘉昭、陶建军与涂可萌尚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审理中,而本案须以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陈福民代理审判员:毛海波代理审判员:蒋庆琨

书记员:许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