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文重念。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桃江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十九日以被告人文重念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七月六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文重念自2012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13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维修电工职业资格证奖励分3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3013年在两个季度的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共奖考核分8分。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91.4分。2012年年度改造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一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均为较好档。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文重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文重念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文重念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贤刚审判员:魏云良审判员:聂景华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