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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程秀清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石刑执字第0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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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迫卖淫文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程秀清,现在河北省子监狱服刑。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怀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秀清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秀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多次。上述事实,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程秀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秀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14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勇代理审判员:任立新代理审判员:赵玉清

书记员:孙世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