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晓智,男,37岁,1975年5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
二OO三年七月十六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咸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晓智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六年二月六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陕刑执字第9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本院作出(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3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三年六月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四月二日以罪犯张晓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晓智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5个。
本院认为,罪犯张晓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且系累犯,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晓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一年九月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小波审判员:崔齐代理审判员:刘勇东
书记员:罗永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