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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宋新忙减刑裁定书

(2012)宝刑二执字第00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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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宋新忙,男,49岁,现在宝鸡监狱服刑。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渭中法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宋新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本院作出(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2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以罪犯宋新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新忙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0个。

本院认为,罪犯岳战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岳战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小波审判员:贾建设审判员:崔齐

书记员:罗永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