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树根,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甬鄞刑初字第10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树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树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树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单项行政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树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朱树根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罪犯朱树根系多次犯罪,且均涉及同一罪名,其中二次犯罪对象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综合该犯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考虑,应酌情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树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海虹审判员:邵芳芳审判员:曾娇艳
代书记员:何锦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