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丁安庆,于安徽省蒙城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甬鄞刑初字第5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丁安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浙甬刑二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丁安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安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2年度监狱行政记功、2012年度优秀报道员。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安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执行机关对罪犯丁安庆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安庆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海虹审判员:邵芳芳审判员:曾娇艳
代书记员:何锦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