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顺利,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砀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顺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高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宿中刑终字第00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5月22日至2017年5月21日止。2012年5月18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9月21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高顺利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顺利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共获表扬2次,记功1次。分别是:2013年9月,获表扬2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顺利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顺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2日至2015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审判员:曹宁代理审判员:刘畅
书记员:季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