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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洋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二中刑执字第1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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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郭洋,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09)塘刑初字第670号判决,以被告人郭洋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琳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