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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邓海亮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2013)成刑执字第5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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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邓海亮,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射洪县人,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射洪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海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海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0.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海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海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芳审判员:张卫东代理审判员:陈浩

书记员:曹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