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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安潮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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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韩安潮,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川南监狱服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泸泸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安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韩安潮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安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积分134.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安潮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安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静审判员:陈西苓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孙加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