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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应刚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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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应刚,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4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应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应刚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应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8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应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应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静审判员:陈西苓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孙加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