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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湘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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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文书

罪犯徐湘峰,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1)穗云法刑初字第19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湘峰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因罪犯徐湘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湘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16次嘉奖,2013年1月、2013年6月获得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湘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湘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循代理审判员:杨帆代理审判员:王华明

书记员:罗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