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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990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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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居间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文庆,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坂仔镇梨洋村东城洋头城**之2。被执行人广西烨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香港路工业园区综合楼**房法定代表人庄明川,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叶文庆与被执行人广西烨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广西烨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庞文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郑光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