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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安生、李新民诉王关怀居间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民字第00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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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居间合同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安生,男,汉族,农民,河南省平舆县人,现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大街**。申请执行人李新民,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大街**。系申请执行人李安生之子。被执行人王关怀,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东王村。

李安生、李新民诉王关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安生、李新民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关怀支付其欠款本息49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关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安生、李新民表示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9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肖仓孝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