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脱超(基本情况略)。委托代理人韩治统(基本情况略)。系脱超之舅父。被执行人刘意龙,又名刘鹏飞(基本情况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1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逮捕。现羁押于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刘军平(基本情况略)。系刘意龙之父。委托代理人范世宁,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意龙等人寻衅滋事一案中,依据(2013)庆西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人刘意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脱超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8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意龙的亲属已于2013年2月4日将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晓华审判员:张亚平审判员:苗海蓉
书记员:侯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