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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脱超与刘意龙等人寻衅滋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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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寻衅滋事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脱超(基本情况略)。委托代理人韩治统(基本情况略)。系脱超之舅父。被执行人刘意龙,又名刘鹏飞(基本情况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1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逮捕。现羁押于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刘军平(基本情况略)。系刘意龙之父。委托代理人范世宁,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意龙等人寻衅滋事一案中,依据(2013)庆西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人刘意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脱超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8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意龙的亲属已于2013年2月4日将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晓华审判员:张亚平审判员:苗海蓉

书记员:侯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