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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大勇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浙台刑执字第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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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寻衅滋事文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大勇,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温岭市看守所服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台温刑初字第8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大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温岭市看守所于2013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大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大勇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得各类奖分108.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同监犯的询问笔录及罪犯本人改造小结和管教干部评语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大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大勇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建宇审判员:瞿晨超审判员:王安安

书记员:庞昭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