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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林楠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二中刑执字第1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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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寻衅滋事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林楠,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宝刑初字第480号判决,以被告人李林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317元(已执行)。

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8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五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林楠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一虹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