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鹏,现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230号判决,以被告人李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天津市第二看守所于2013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去余刑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鹏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琳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