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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甲与李某甲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1)永执字第1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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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纠纷文书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生于1973年5月9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生于1945年7月3日,汉族,农民,系杨某甲父亲。被执行人李某甲,又名李某乙,女,生于1975年6月9日,汉族。

永年县人民法院(2000)永民初字第03046号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记民代理审判员:单飞鹏人民陪审员:李东晓

书记员:张广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