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张旭东与被告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镇民初字第160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张旭东,男。被告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华伟,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德祥,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东与被告南阳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东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旭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正武审判员:张春志人民陪审员:张国耀

书记员:刘香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