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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胡文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遵执初字第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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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文剑,干部。被执行人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卫国路**。法定代表人刘春凤,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胡文剑与被执行人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2009)遵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3465元,诉讼费370元,执行费26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遵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峰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王巨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