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可。被告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李桂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培伦,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国山,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小娟,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可与被告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涉案有关的部分权属证书尚不明确,本案应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刘冰泉审判员:李建涛代理审判员:孔瑛
书记员:史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