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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马亮亮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咸秦刑初字第00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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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诈骗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亮亮。辩护人周亚娟,系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2)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亮亮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仇智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亮亮及其辩护人周亚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4日,被告人马亮亮从咸阳天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陕DG60**号现代伊兰特轿车(价值69500元)一辆。同年8月底至9月10日,因无法支付该车租赁费,被告人马亮亮便使用伪造的陕DG60**号车的机动车登记证和车辆所有人杨劲松的身份证,将该车质押给咸阳市丰田寄卖商行,骗得现金27000元。案发后,赃车、赃款已追退。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亮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租赁合同、证明、借款条、被害人解甲的陈述、证人杨劲松、马小军、康小军的证言、赃车价格鉴定结论、车辆、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亮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价值69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马亮亮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犯罪数额应认定为27000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亮亮以租赁合同的形式租用咸阳天运汽车租赁公司现代伊兰特轿车一辆。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为实施对该车的非法占有,伪造该车车户等手续,将该车非法质押,导致合同对方当事人咸阳天运汽车租赁公司的出租车辆被非法处分。故其犯罪数额应为该车的鉴定价值69500元。故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亮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其能自愿认罪,退赔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亮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随案作案工具伪造的身份证一张、陕DG60**号车行驶证正、副本各一张、机动车登记证书、房产证各一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保民人民陪审员:钟振江人民陪审员:魏书群

书记员:乔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