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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格桑达瓦与拉萨鸿飞工贸有限公司买卖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堆执字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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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诈骗文书

申请执行人格桑达瓦,男,藏族,拉萨市堆龙德庆县。被执行人拉萨鸿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堆龙德庆县。法定代表人苏俊飞。被执行人格尔木驰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法定代表人李延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拉萨鸿飞工贸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法定代表人苏俊飞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逮捕。被执行人格尔木驰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堆执字第1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嘎玛益西

书记员:次仁白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