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晓勇,男,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皋刑二初字第0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晓勇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2011年1月24日,本院以(2011)通中刑二终字第0019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2011年2月17日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5日,本院以(2012)通中刑执字第275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吴晓勇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吴晓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晓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晓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艳审判员:葛锦峰代理审判员:倪海力
书记员:马亦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