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海根,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苏州市吴江区(原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09)吴江刑初字第1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0年6月11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2)通中刑执字第17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月21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张海根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张海根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海根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海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止2014年1月2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汉军审判员:刘萍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徐世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