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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东山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1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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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诈骗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东山,别名陈冬山,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3日作出(2009)亭刑初字第0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东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8月20日以(2009)盐刑二终字第00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9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陈东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陈东山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东山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东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艳代理审判员:倪海力代理审判员:李晓磊

书记员:马亦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