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长贵,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泰高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长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7年8月2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0378号、(2012)通中刑执字第0505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刑三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王长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王长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长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长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锡明代理审判员:周一星代理审判员:陈舜
书记员:李汶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