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国标,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公民身份号码×××393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自治区宁明县××村那××号。因本案于2013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秀良,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国标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本案存在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遂于2013年5月15日依法将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认为符合开庭条件,遂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宏、甘锡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国标及辩护人王秀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凌国标利用曾经担任过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才源公司)甘蔗联络员职务,手中尚有空白的有偿机耕、蔗种、化肥贷款合同书的便利条件,分别冒用本村村民苏国权、苏连花、许海长、唐国生、唐继春、黎兴宝等人的姓名,在签署了多份空白的有偿机耕、蔗种、化肥贷款合同书后,从才源公司骗走化肥用于自己使用,其中在2012年5月下旬,骗走苏国权名下复合化肥60包价值5280元、苏连花名下复合化肥40包价值3520元、许海长名下复合化肥40包价值3520元、唐国生名下复合化肥40包价值3520元、唐继春名下复合化肥40包价值3520元,另外在2011年4月11日还曾骗走黎兴宝名下生物化肥40包价值1760元,上述从才源公司骗走的复合化肥有220包、生物化肥有40包,共计价值21120元。凌国标骗走上述化肥后,才源公司在苏国权、苏连花、许海长、唐国生、黎兴宝的甘蔗原料进入该公司时,即相应扣除了苏国权5280元、苏连花3520元、许海长3520元、唐国生3520元、黎兴宝1760元等应得的甘蔗款,而唐继春因没有甘蔗原料进入公司,该公司就没能进行相应扣款。另查明,案发后到本案进入审判阶段之前,被告人凌国标已赔偿被害人苏国权5280元、苏连花3520元、许海长3520元、唐国生3520元,对被害人唐继春名下被骗走的复合化肥,凌国标亦赔偿了3520元,以上款项现已扣押在凭祥市公安局夏石边防派出所;对黎兴宝因被冒名骗走生物化肥而被扣除的1760元,凌国标亦向黎兴宝直接作出了全部赔偿,黎兴宝对凌国标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及辩护人提供并在本案庭审上予以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被害人苏国权的陈述证实,其在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于2012年11月26日左右被才源公司扣去化肥款4917.15元,后经核实是夏石镇浦门村那良屯人何某某开着一辆车牌号为桂14-906**的车和另一名司机开一辆车牌号为桂14-907**的车,拿着才源公司甘蔗肥料发放单、贷款合同书拉走了其名下60包化肥,但其和同村的监管人苏某某都没有签过这样的合同;同时被冒领拉走化肥的还有同村的苏连花40包价值3520元、许海长40包价值3520元。2.被害人苏连花的陈述证实,其在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于2013年1月9日左右被才源公司扣去化肥款3520元,后经核实是夏石镇浦门村那良屯人何某某开着一辆车牌号为桂14-906**的车和另一名司机开一辆车牌号为桂14-907**的车,拿着才源公司甘蔗肥料发放单、贷款合同书拉走了其名下40包化肥,但其和同村的监管人苏某某都没有签过这样的合同;同时被冒领拉走化肥的还有同村的苏国权60包价值5280元、许海长40包价值3520元。3.被害人许海长的陈述证实,其在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于2013年1月7日左右被才源公司扣去化肥款3520元,后经核实是夏石镇浦门村那良屯人何某某开着一辆车牌号为桂14-906**的车,拿着才源公司甘蔗肥料发放单、贷款合同书拉走了其名下40包化肥,但其和同村的监管人苏某某都没有签过这样的合同;同时被冒领拉走化肥的还有同村的苏国权60包价值5280元、苏连花40包价值3520元。4.被害人黎兴宝的陈述证实,其在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于2013年2月1日左右被才源公司扣去90包的生物化肥款,但其实际只得叫同村的原甘蔗联络员凌国标在2011年4月11日帮领取了50包化肥,后经核实是凌国标多冒领了40包;被冒领走的40包化肥共价值1760元;2012年5月份,其堂哥唐继春也被凌国标冒领拉走复合化肥40包价值3520元,但唐继春并没有种甘蔗,不用领化肥。5.被害人唐继春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份,同村甘蔗联络员苏某某在本屯卫生室门口贴了一张领取化肥表,其才知道其没有种甘蔗竟然还是被才源公司说“领取了40包复合化肥”,于是其委托堂弟黎兴宝去才源公司查询,才知道是本屯的凌国标冒名领走了价值3520元的40包复合化肥。6.证人唐某某(系被害人唐国生的父亲)的证言证实,其儿子已于2012年8月份的时候去世;其儿子在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于2012年5月25日左右被才源公司多扣去化肥款3520元,后经核实是凌国标开着一辆车牌号为桂F-786**的车,拿着才源公司甘蔗肥料发放单、贷款合同书多拉走了其儿子名下40包化肥,而同村监管人苏某某也没有签过多领走40包化肥的合同。7.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才源公司在宁明县寨安乡板墩村的农牧监管员,按规定板墩村蔗农只有经过其签字后才能到才源公司领取化肥,但是在2013年1月10日,板墩村村民苏连花、苏国权、许海长来找其说有人冒充他们在才源公司领走了甘蔗化肥,于是其一行四人到才源公司查询,才知道有两个司机拿着冒充这三个村民和其签字的有偿机耕、蔗种、化肥贷款合同书分别开两辆车来拉走了化肥,其中苏连花被冒领40袋、苏国权被冒领60袋、许海长被冒领40袋;拉走化肥的两辆车中,一辆车牌号为桂14-906**,司机是夏石镇浦门村那良屯人何某某,另一辆车车牌号为桂14-907**,但不清楚这辆车的司机情况。8.证人何高飞某某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凌国标的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凭祥市夏石镇浦门村那良屯人;2012年5月30日上午,一个宁明县寨安乡男子给其7吨才源公司化肥票叫其帮拉化肥到夏石镇浦门村那良屯,其就叫上同村人许某某一起帮宁明县寨安乡男子拉了总共140包的化肥,几天后他给了其和许某某共280元的运费;其不知道宁明县寨安乡男子的姓名,只知道这男子是寨安乡板墩村那郊屯人,约50岁,手机号码是1373718****,他在那良屯承包了60亩地种甘蔗;其因为帮宁明县寨安乡男子拉化肥的事情被派出所找上门后就去告诉了他,于是第二天宁明县寨安乡男子叫其帮拿140包化肥款共计12320元还到了夏石糖厂(即才源公司)农务部。何某某能在12张不同男性相片中辨认出凌国标就是叫其帮拉化肥的宁明县寨安乡男子。9.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30日上午,凭祥市夏石镇浦门村那良屯人何某某叫其开车到夏石镇糖厂(即才源公司)帮拉化肥到那良屯。10.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才源公司寨安服务部站长,负责寨安乡的甘蔗种植与收购;2013年1月10日寨安乡板墩村那郊屯村民苏连花、苏国权、许海长及联络员苏某某来公司报称没有领取化肥但银行卡的钱却被扣了,于是大家一起查看有偿机耕、蔗种、化肥贷款合同书后,苏连花、苏国权、许海长和苏某某都说上面的名字都不是他们本人签的,于是其就叫他们去报了案;苏连花被冒领40袋、苏国权被冒领60袋、许海长被冒领40袋,一共价值12320元;当时来拉走化肥的有两辆车,一辆车牌号为桂14-906**,司机是夏石镇浦门村那良屯的何某某,另一辆车牌号为桂14-907**,但不清楚司机姓名。11.才源公司农务部关于蔗农贷款购买化肥的说明证实,才源公司为促进农民种植甘蔗,给予蔗农有偿化肥扶持,即蔗农签订化肥贷款合同书,待榨季甘蔗入厂后从蔗款中扣还化肥款。12.才源公司2011年度的新种面积补助肥预发登记表、甘蔗种植面积验收统计表证实,才源公司根据被害人的甘蔗种植面积来发放化肥,化肥经领人都是本案被告人凌国标。13.7份有偿机耕、蔗种、化肥贷款合同书和7份甘蔗化肥发放单证实,被害人苏国权、苏连花、许海长、唐国生、唐继春、黎兴宝名下的涉案化肥系被被告人凌国标经手领走。14.才源公司化肥放行条证实,被害人苏连花等人名下的化肥是由车牌号为桂14-907**的车辆在2012年5月30日拉走。15.才源公司财务部门结算室2013年3月27日的证明证实,被害人黎兴宝、苏连花、许海长、唐国生、苏国权分别被扣复合化肥款为1760元、3520元、3520元、3520元、4917.15元,被害人唐继春因无甘蔗入厂,所以无法扣除在他名下已被领走的价值3520元的40包复合化肥款。16.才源公司2013年5月22日的证明证实,被害人苏国权因其名下被领走60包价值5280元的化肥,第一次被扣款是4917.15元,第二次被扣款是362.85元;被害人唐继春名下被领走40包价值3520元的化肥,但因其不种甘蔗而没有被扣款,案发后警方来调查,凌国标才将3520元交到公司,最后被夏石边防派出所扣押。1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警方于2013年1月27日和同年3月25日,从物品持有人潘某某、陆艳(两人均系才源公司职员)那里扣押了款项共计19360元。18.凭祥市公安局夏石边防派出所2013年3月28日的证明证实,该所现扣押着被害人苏国权、苏连花、许海长、唐国生、唐继春名下涉案化肥款共计19360元。19.1张黎兴宝收条证实,被告人凌国标已于2013年4月1日直接退赔了被害人黎兴宝被扣款项1760元,黎兴宝对凌国标的行为表示谅解。20.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证实,2013年1月15日15时18分,家住宁明县寨安乡板墩村那郊屯**的苏国权亲自来到凭祥市公安局夏石边防派出所报案称,其和同村苏连花、许海长等人因被他人冒领化肥而被才源公司扣款,警方介入调查后予以正式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凌国标采取强制措施归案。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凌国标出生于1963年6月29日,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63********,案发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2.被告人凌国标的供述及其对证人何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夏石糖厂(即才源公司)在那郊屯的联络员,主要职责是负责夏石糖厂把化肥预借合同交给其到本屯统计化肥数量并与农户签预借合同,一般签合同后有部分人直接到夏石糖厂领取化肥,但大部分人都是其帮代领的;其手机号码时1373718****。2011年4月份的某天,其利用手中还有的空白预借合同,填写了黎兴宝的名字后骗领40包价值1760元的生物化肥,2012年5月份的某天,其利用同样方法在夏石糖厂骗领了苏国权60包、苏连花40包、许海长40包共计140包价值12320元的复合化肥后,请夏石镇浦门村那良屯何姓司机帮拉到那良屯;也就是2012年5月份的某天,其在利用同样方法骗领了唐国生(2012年8月已去世)40包、唐继春40包的复合化肥后,自己开车牌号为桂F-786**的车拉到那良屯,上述复合化肥220包、生物化肥40包共计价值21120元,都全部拉到其在那良屯承包的60亩甘蔗地使用了。凌国标能在12张不同男性相片中辨认出何某某就是帮其拉化肥的何姓司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了上述认定事实的存在,因此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国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在本案进入审判阶段之前,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此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其归案后一直到本案的庭审阶段,又都能如实坦白罪行,对此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犯罪数额刚到较大标准范围情节较轻;积极退赔所有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归案后一直能如实坦白认罪并主动交纳罚金三千元悔改表现好,以前也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条件,本院决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所以对出庭公诉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坦白认罪、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并综合本案全部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处以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最好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支持。对被扣押着的被害人苏国权、苏连花、许海长、唐国生名下涉案化肥款共计15840元,由扣押机关凭祥市公安局夏石边防派出所依法发还苏国权5280元、苏连花3520元、许海长3520元、唐国生(或其成年近亲属)3520元;对被扣押着被害人唐继春名下涉案化肥款3520元,经查此款应系被害人才源公司所有,所以亦由凭祥市公安局夏石边防派出所依法发还才源公司。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凌国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凌国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法上缴国库。) 二、对被扣押着的被害人苏国权、苏连花、许海长、唐国生名下涉案化肥款共计15840元,由扣押机关凭祥市公安局夏石边防派出所依法分别发还苏国权5280元、苏连花3520元、许海长3520元、唐国生(或其成年近亲属)3520元,对被扣押着被害人唐继春名下涉案化肥款3520元,由扣押机关凭祥市公安局夏石边防派出所依法发还被害人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米阳东代理审判员:丁敏人民陪审员:李彧信
书记员:吴学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