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李霞,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健,男,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法定代表人曾学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康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 法定代表人徐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颖,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恩群,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林建公司)与重庆康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康发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霞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霞称,本人于2007年5月17日与康发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99号A幢21-4号房屋,建筑面积133.27平方米,总成交金额人民币486435.5元。合同签订后,本人已付清全部房款。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本院查明,林建公司与康发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渝五中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一、康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林建公司工程款12817319.45元及利息;二、林建公司就12599468.5元的工程款对康发公司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99号“史迪威旧居片区改造”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另查明,2007年5月17日,李霞与康发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99号A幢21-4号房屋,建筑面积133.27平方米,用途住宅,总成交金额人民币486435.5元。合同签订后,李霞于2007年8月1日以现金方式付清了全部房款,并于2010年10月18日接房。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于2009年6月12日轮候查封了登记在康发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99号A幢21-4号等房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6月24日以(2009)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65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康发公司名下的上述房屋。上述事实,有李霞提供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业主入住调查表等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外人李霞在法院查封康发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99号A幢21-4号等房屋前,与康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A幢21-4号房屋,已付清全款,并已实际接房。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李霞对此没有过错。因此,李霞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99号A幢21-4号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重庆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许可执行之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胡蓉审判员:钱洁代理审判员:蒋晓亮
书记员:谭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