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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嘉普达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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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普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天瑞工业园厂房**第**D,组织机构代码778787924。法定代表人陶祚文。被执行人深圳市卓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三路旺业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1707909。法定代表人严献东。

上述当事人之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卓世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卓世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66327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晓丹

书记员:范道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