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新军。被执行人王旭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新军申请执行王旭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旭峰的银行存款3028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毛建审判员:郑宏辉
书记员:刘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