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立柏。被执行人张学君。被执行人侯光华。
本院在执行金立柏申请执行张学君、侯光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学君、侯光华按照本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静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