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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杭州京安交通工程设施有限公司与天时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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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杭州京安交通工程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时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遵森。委托代理人邢海平,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杭州京安交通工程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时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三终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天时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时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9884.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郑宏辉审判员:毛建

书记员:孙坤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