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赖永君。被执行人陈雄。
赖永君与陈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2)青羊民初字第4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雄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赖永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但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赖永君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陈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赖永君向本院递交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2)青羊民初字第4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浩执行员赵宇红执行员李琳
书记员:肖金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